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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專項檢查計劃
第三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我省“污染防治攻堅存在短板。環境空氣質量出現反彈。安徽省一些地方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落實不到位,環境空氣質量出現反彈,皖北地區形勢尤為嚴峻”。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調研及省空氣質量提升攻堅行動專項督察發現部分工業企業存在偷排、直排、超標排放,或治理設施低效失效運行等問題。 對照第三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任務和《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2025年工作要點》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對合肥等11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市和安慶、黃山等2個2025年度空氣質量出現反彈的市開展工業企業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專項檢查。 一、專項檢查的目標 專項檢查重點聚焦工業企業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批而不建、建而不用或“帶病”運行,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直排、偷排、旁路排放或稀釋排放,以及無證排污、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等違法違規問題,采取企業自查、市級核查、省級抽查的方式,幫扶指導企業解決環保手續不完備、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不到位,以及低質低效運行等問題,確保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二、專項檢查的范圍 合肥、蕪湖、蚌埠、淮南、馬鞍山、淮北、滁州、阜陽、宿州、六安、亳州、安慶、黃山等13個市。 以轄區內發放排污許可證的鋼鐵、水泥、焦化、玻璃、陶瓷、有色金屬、火電、鑄造、磚瓦窯等行業企業及無證排污企業為重點,各市結合實際確定具體行業企業。 已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企業除外。 三、專項檢查的方式和時間 (一)企業自查(2025年10月底前) 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梳理建立本轄區相關涉氣企業清單,通知涉氣企業開展自查,并及時整改自查發現的問題,建立健全自查問題及整改臺賬。 (二)市級核查(2025年11月) 各市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涉氣企業開展檢查,同時對企業自查及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并建立市級檢查、核查問題清單,在依法依規調查處理的同時,幫扶指導企業整改到位。 (三)省級抽查(2025年12月) 省廳抽調屬地執法人員組成若干抽查小組,對相關涉氣企業的環境問題整改情況隨機抽查。國家和省生態環境執法大練兵表現突出個人,以及參加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工作并獲表揚的執法人員優先抽取。 (四)總結提升(2026年1月10日前) 各市生態環境局形成專項檢查報告上報省廳。 四、檢查內容 (一)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核驗是否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要求或規定建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是否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等保持一致;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數量、位置是否與排污許可證一致。 (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核驗自動監控設備是否正常運行;是否存在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存在“小馬拉大車”等低質低效運行的情況;是否存在設備老舊或損壞,無法正常發揮治理功效等“帶病運行”的情況。 (三)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是否存在直排、偷排、旁路排放或稀釋排放等問題,以及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情況;是否存在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及無證排污等情況。 (四)非現場監管平臺推送的涉氣違法問題線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及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大氣幫扶診斷發現問題線索的核處及反饋情況。 (五)其他方面的環境問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統一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發揮主觀能動性,加強統籌協調,規范開展專項檢查,務求取得實效。要積極配合并選派大氣污染防治執法尖兵參與省級抽查。 (二)規范入企檢查。各市要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邀約式檢查、應急響應、非現場監管平臺推送違法問題線索及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及省監測中心大氣幫扶診斷發現問題線索核查等開展入企檢查。檢查時要嚴格控制入企檢查人數、次數。市級檢查、核查及省級抽查的結果應及時反饋企業。 (三)落實測管聯動。對在專項檢查過程中需要開展執法監測的,各市監測中心要按照《安徽省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測管聯動工作方案》要求派員參與,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測管聯動實效。在污染防治設施檢查中,如發現涉及安全生產隱患的,請及時通報應急管理部門。 (四)推進問題整改。各市要督促指導相關企業堅持標準,依法依規,制訂整治方案,實化整治措施,明確整治時限,全面整改問題。對立行立改的,要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對涉及工程建設等一時難以解決的,要明確階段整治目標,倒排工期,按序實施。 (五)審慎包容處理。對企業自查發現問題并及時整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 對生態環境部門檢查發現的環境問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六)嚴格依法查處。對生態環境部門檢查發現主觀故意、違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采取罰款、按日連續處罰等措施。對弄虛作假、偷排偷放、無證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放、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以及未落實重污染天氣管控停產限產措施等突出問題的,要依法嚴懲。對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七)強化結果運用。各市要將工業企業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專項檢查發現的環境問題納入“1 1 N”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清單。對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省廳視情實施掛牌督辦,并納入生態環境警示片。 (八)加強信息調度。各市確定一名聯系人負責專項檢查期間的工作聯絡、重要事項溝通及工作進展報送。人員信息于2025年10月24日前報送省廳。 (九)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堅決做到涉企行政檢查“五個嚴禁”“八個不得”。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接受媒體采訪。對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